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将《黄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2年5月13日至6月13日。
二、征集渠道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信息化建设管理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sjzygljxgk@163.com
3.网站征集。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2355397;联系人:黄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信息化建设管理科 程四海。
四、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为适应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需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数据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合肥等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黄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
2.《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办法》
3.《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黄数资〔2019〕17 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5条)。阐明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政务信息化项目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在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项目统筹(6条)。明确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申报库、储备库和立项库等“三个库”,整合分散信息化项目资金设立专项资金,要求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和数据中心等进行集约建设,同时明确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7条)。通过明确“三个库”的入库条件,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的流程。每年7月底前由建设单位提出需求进入“申报库”,市数据资源局初审进入“储备库”,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通过,经有关部门会商后,进入“立项库”。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年度政府性项目投资计划实施。同时,对资金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和特殊情况等进行规范。
第四章项目实施(5条)。明确项目招标前需经过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强调项目监理、等保测评、密评和第三方测评等配套投入,提出合同管理、过程管理、变更管理的具体要求,全面提高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的规范性。
第五章项目验收(10条)。明确项目验收程序,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验,经过试运行后,在验收资料合格并实现数据共享基础下由市数据资源局统一组织项目终验,同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管理,组织开展自评价,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六章运行维护管理(2条)。明确运维管理、集约运维等要求,强调运行维护内容原则上包括接口开发、数据共享和系统对接等工作,运维工作应与公共基础平台的运维管理工作相衔接,加强集约化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5条)。明确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和惩戒措施,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八章附则(3条)。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起始日期,鼓励各区(县)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五、意见稿正文
黄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推进政务信息化集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软件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务部门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其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政务部门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群团、法院、检察院等及其直属部门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各类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建设、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基本建设项目中的政务信息化部分等。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并且单独为办公采购的软硬件产品不适用本办法,包括办公电脑(不含多媒体教室等)、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投影仪等硬件,以及办公软件、制图软件等无需定制开发和单独运维服务的成熟软件产品。
第四条 【基本原则】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推进项目计划、设计、审批、资金、标准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履行相关规划审核和项目审批程序,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全流程管理。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做好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及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市级信息化项目统筹和市级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牵头负责市级信息化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实施监管、变更管理,组织开展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工作;指导区(县)等做好本地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配合市数据资源局开展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并将市级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网信部门负责市级信息化项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主管单位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审查要求。
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运行其上信息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以及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信创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保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监督管理,以及市级涉密项目有关事宜的审查确认。
市审计局负责市级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信息化进场项目的平台服务和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化项目规划、需求申报、资金使用、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竣工验收、运营管理、数据资源共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以及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项目统筹
第六条 【规划计划】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数字黄山”建设、数字化转型发展、大数据发展、“互联网+”应用等,组织编制市级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学校、医院等的政务信息化建设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制定和计划申报。
第七条 【统筹管理】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通过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托管理系统履行报批和全流程管理。建立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总目录,对于未纳入目录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予立项,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八条 【项目库】依托管理系统建立市级信息化项目“三个库”,分为部门申报项目库(简称申报库)、储备项目库(简称储备库)、立项项目库(简称立项库),对入库项目实行分级和动态管理。
申报库是指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业务需求提出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储备库是指经市数据资源局初审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维护和管理。
立项库是指己批复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统筹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信息化项目资金,设立市级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数据资源局统一管理,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设计、评审、建设、运维及其他第三方配套服务,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第十条 【集约建设】市数据资源局统筹全市政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容灾备份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等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市性综合应用平台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各区县和市直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建设,不得单独建设数据中心机房和非涉密的行业专网。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依托全市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集约高效建设,利用其统一的云管中心、数管中心和用管中心提供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密码管理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密码管理制度,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评估与风险评估。新建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预算比例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作为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部门、本行业需求,做好“申报库”项目的入库、初审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完成次年项目申报。申报时,新建和升级类项目应当提交《项目建议书》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依据、文件等。连续两年未通过初审的项目将自动予以取消,需要再次入库的,应当重新申报。运维类项目直接提交《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和《运维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储备】市数据资源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全市建设规划进行初审,依据包括:国家、省级试点项目,或有明确建设规划和建设要求的;重要基础性支撑平台;上级目标考核分值占总分值的比例;对上争取已落实资金占比;民生工程项目;数据资源共享应用;其他特殊情况。经初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建设单位对已入库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通过系统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正式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储备库中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按程序予以批复。重点评审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现有系统软硬件及整合情况,系统设备利旧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运维需求,共建共享情况,数据资源目录,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内容,事前绩效评估,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等。通过评审的由市数据资源局批复,并汇总形成会商项目表。连续两次未能通过可研报告评审的项目,原则上同一年度内不再组织评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会商项目的项目表进行会商讨论,重点研究资金是否能够落实,会商通过的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纳入“立项库”管理。市数据资源局汇总次年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形成年度建设清单,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建设。
第十五条 【方案设计】已纳入“立项库”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并报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初设评审,通过评审的下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批复。其中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在项目储备阶段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重点评审以下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致性,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前瞻性和可行性,实施条件的具备完备性,资源集约利用和数据共享的合理性,整体系统的安全性,实施计划和资金概算的科学性等。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已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信息化项目,由市财政局统筹年度市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予以落实,并根据市数据资源局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审核意见,据实拨付。
第十七条 【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需预编形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理清数据输入和输出内容,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程度及安全情况,对数据共享实现方式作出明确设计,作为项目审批要件,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建设的紧急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区(县)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审批主管部门逐级报市、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各区(县)按程序审批;市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数据资源局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招标】项目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将采购需求(含技术和商务需求)及《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书》或《政府采购申请表》提交市数据资源局审核,由市数据资源局在“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栏”盖章确认,通过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项目配套】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项目原则上应当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含等保测评)和密码应用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软件第三方测评(检测),相关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独立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及内容、申报预算资金及绩效目标推进项目建设,按月向市数据资源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等情况。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阶段性评估,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变更管理】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项目变更金额少于10万元(不含)且低于项目投资总价5%(不含)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变更方案专家论证,经单位集体研究通过,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后实施;前一条限额之上,项目变更金额少于100万元(不含)或低于项目总价10%(不含)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变更申请表》《项目变更方案》,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形成变更评审意见后实施;项目拟变更金额多于100万元(含)或高于项目总价10%(含)的,应重新立项招标建设。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对未经批准实施变更或先变更后报批的,市数据资源局一律不予受理,并由建设单位主动向市政府作书面说明。项目招投标内容与初步设计方案不一致的,按变更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验】信息化项目建成完成后,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验,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形成初验意见和修改完善意见清单。
第二十五条 【试运行】项目初验通过后,应当开展试运行。硬件集成类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不少于两个月,软件开发类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适当延长,形成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验收资料】验收资料符合DB 34/T 3059—2017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方案论证意见,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技术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合同、招投标文件、正式设计文件、过程资料(质量、变更、进度等建设过程控制资料)、网络拓扑图及设备安装图等图纸、数据资源目录清单、软硬件设备清单及设备配置参数表、自检自验报告、试运行报告、培训记录、用户手册、初验报告、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
软件开发类项目的文档资料还包括∶软件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数据接口文档、软件验收测试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文档资料应符合GB/T8567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验】经初验和试运行满足合同要求终验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书面终验申请,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评审会。
项目终验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招投标文件、合同、实际建设情况为依据。重点验收以下内容:是否按照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是否规范,设备或系统是否运行稳定,是否按照批复要求将系统或数据资源接入相关平台、是否按照数据目录挂载资源、验收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终验。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的全部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数据资源、数据接口文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鼓励域内合理交易、共享共用。
第三十条 【保密管理】涉密项目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中要做好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原则上项目建设单位需与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自我评价】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至2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数据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应用成效、安全及运维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市数据资源局结合各项目应用绩效自评材料,抽选部分信息化项目,采用委托专业第三方咨询机构方式开展后评价。重点评价项目的应用运行情况、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情况、政务云资源利用率、协同共享、网络安全、密码应用、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评价结果作为信息化资金再投入、运维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数据共享】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实现数据应归尽归、应享尽享,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政务数据列为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数据涉密的应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认定,并按保密管理要求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场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快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
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运维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之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项目承建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履行软硬件运行维护职责。运行维护内容原则上还包括接口开发、数据共享和系统对接等工作,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新增开发费用为由阻碍政务数据共享应用。
第三十五条 【集约运维】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工作应与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和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江淮大数据中心、皖事通办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维管理工作相衔接,使用资源要集约、合理,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内控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升管理效能,防范廉政风险。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八条 【职责分工】市数据资源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办公室、市公安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政务数据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十条 【评价运用】项目审批部门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3-03-01 11:45 2022年5月13日,我机关就《黄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
黄山市数据资源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