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1-03-04 00:00 ] 至 [ 2021-04-04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数据资源局

为增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将《黄山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1年3月4日至4月4日。

二、征集渠道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信息化建设管理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sjzygljxgk@163.com

3.网站征集。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2355397;联系人:黄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信息化建设管理科耿雪垠。

四、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市数据资源局立足我市实际,借鉴先进地区项目代建制度设计,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起草形成了《黄山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市数据资源局于2020年11月18-24日就征求意见稿向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发文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12月7日再次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书面征求意见。2021年2月5日,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市文投集团等单位参加的专题协调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再次论证和修改。在书面征求意见阶段,先后有48家单位通过不同渠道进行了意见反馈,其中9家单位提出了30条具体修改意见,39家单位反馈无意见,其他未反馈单位视为无意见。针对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市数据资源局进行了细致对接和认真研究,采纳其中11条,部分采纳7条,未采纳12条,最终形成《黄山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7号)

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17〕46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黄数资〔2019〕17 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九条组成。

1. 总则(5条)。阐明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描述了信息化项目和代理建设的概念,指出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例外情况。

2. 职责分工(3条)。明确了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使用单位、代理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在实行代理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3. 组织实施(14条)。明确了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代理建设的确认、项目审批、管理费核定、资金落实、预算控制、招标采购、质量和进度管理、资产移交、运维服务等,并明确了书面沟通、定期书面报告和奖惩机制。

4.监督管理(6条)。明确了项目代理建设监督管理和惩戒措施。代理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代理建设单位自身健全内控制度、遵守招标采购规范,市数据资源局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并组织综合评估。代理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项目使用单位不落实代理建设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惩戒。

5. 附则(2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日期。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五、意见稿正文

               黄山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切实管控建设质量和成本,促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培育大数据产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及其他现代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升级、运维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建设,是指市政府指定的代理建设单位,对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实施建设管理,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执行批准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投资概算,控制项目工期、投资,保证项目质量,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以下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市级预算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含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

(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经批准,可不实行代理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具备建设组织管理专业能力的(须下设有信息化建设专门机构,且在编在岗信息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其中至少有1人为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经批准后可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代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前置审查、招标前审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建设内容变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开展项目后评价等。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代理建设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市财政局对代理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代理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代建单位应签订代建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或上级业务部门要求,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协调项目立项报批和纳入市政府投资计划;

(二)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标文件的编制、报批工作;

(三)监督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并明确本单位的代表负责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事项;

(四)组织项目预验收,审查项目软硬件功能是否达到设计需求;

(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项目移交。

第八条  代理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全程与使用单位保持沟通对接,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组建项目建设管理专班;

(二)协助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三)负责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的各项建设手续,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报审;

(四)根据计算、存储、网络传输、安全防护、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及项目建设工作量、硬件采购等有关因素,合理编制报批项目概算,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

(五)负责全过程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服务等招标采购,并签订合同;

(六)负责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合同、档案等项目管理工作;

(七)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开展项目数据归集、治理、共享等工作,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完成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及数据资源上架工作,并接入城市大脑数字底座统一管理;

(八)配合市数据资源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移交;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提交审计;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市数据资源局在项目立项前置审查时提出项目是否实行代理建设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项目是否实行代理建设。单纯以设备采购、购买服务为主的项目,在招标前审核时由市数据资源局确定是否实行代理建设。

第十条  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代理建设单位会同使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核定项目建设管理费。具体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计取。

第十二条  实行代理建设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筹集落实,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具体财政财务管理流程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代理建设单位应当按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建设全过程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总额。

第十四条  代理建设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代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代理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软硬件等资产移交至项目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  由代理建设单位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的项目,应在资产移交时同步开展备案主体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代理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上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质保期内由代理建设单位做好跟踪服务,协调承建方做好日常技术运维服务工作;质保期满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商代理建设单位做好后续维保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使用单位与代理建设单位应建立书面联系沟通机制,解决代理建设单位在需求响应、重大事项、实施进展、问题协调、意见征询、会议召集等事项上向使用单位汇报、申请、诉求等沟通问题,避免出现项目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代理建设单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代理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定期书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适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代理建设单位工作业绩突出,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有效节约投资的,给予奖励。代理建设单位安全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不力的,给予处罚。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理建设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应加强对代理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升管理效能,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五条  代理建设单位在具体业务中不得违反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代理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项目使用单位不落实代理建设有关要求,导致出现项目进度严重逾期、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等问题,经核实后,该部门新建项目不予审批、已建项目运维经费不予拨付。

第二十八条 市数据资源局建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实行代理建设项目全过程动态监管,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1-12-01 11:51

  2021年3月4日,我机关就《黄山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

      黄山市数据资源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