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市级平台加快数据归集共享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和驻黄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数字江淮”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在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打造“皖事通办”市级平台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数字江淮”重大决策部署,抢抓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机遇,充分发挥数据作为关键资源和生产要素重要作用,加强政务、经济、社会三大板块公共数据归集汇聚,构建“点线面”结合、“政经社”一体的政务数据库,深化数据治理、融合共享和创新应用,赋能“皖事通办”市级平台,实施数据驱动战略,推动“皖事通办”向“皖(万)事如意”转变,推进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打造数据引领型高质量发展模式,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加快建设更美丽更富裕更文明的现代化新黄山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应编尽编,应汇尽汇。梳理摸清数据资源底数,按照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做到应编尽编,建立全市统一的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夯实数据共享基础。基于数据资源目录,按照完整归集汇聚的要求,推进各类数据资源“应归集、尽归集”。
(二)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坚持远近结合、次序推进,从群众最迫切、最需要的领域入手,从社会治理的痛点、难点入手,率先把政务数据和社会数据汇聚起来,再联通经济数据,逐步扩大数据归集和应用范围。
(三)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四)统筹协调,安全可控。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并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三、主要目标
加快江淮大数据中心地市子平台建设,2020年底前,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联通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实现100%的政务数据(除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数据外)和60%的社会数据汇聚。
在此基础上,统筹推进设施新型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精细化、区域协同化,通过3—5年努力,实现政务、经济、社会数据资源全面汇聚,新型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完备,力促大数据在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数字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的数据引领和支撑作用。
四、重点工作
(一)构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政务数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全市统一目录管理,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开展标准化目录认领和个性化目录编制,统筹形成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政务数据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要求完成目录认领、编制,并动态更新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各区县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未纳入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政务数据进行梳理,组织编制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个性化目录。
(二)规范政务数据采集。数据提供部门应遵循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按照本系统数据采集标准,规范采集政务数据,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要求,实现政务数据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实行“多元校核、动态更新”,及时校核、维护、确认数据,确保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三)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完整归集的要求,扎实做好各类政务数据采集、整合等工作,及时向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归集数据,做到“应归集、尽归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提供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及时归集数据。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市级共享交换平台汇聚数据,并确保所提供数据与本地、本部门所掌握数据保持一致。各地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通过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交换数据,逐步整合部门间直连的共享交换通道。
(四)推进社会数据和经济数据归集汇聚。按照“需求导向、急用先行、分类推动、成熟一批、归集一批”的实施路径,加强行业部门内的社会组织、服务机构等,以及从事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依法产生和获取的数据,“互联网+社会服务”中的教育、医疗健康、养老、体育、文化、旅游等方面数据,公证、气象等其他高频数据的归集汇聚,逐步扩展更大范围社会数据汇集,推动建设社会重点领域主题数据库。加大对经济类数据采集联通,逐步整合形成覆盖工业、农业、商业等一体的经济领域主题数据库。结合“城市大脑”建设,推进政务数据和社会数据、经济数据的融合共享,充分发挥数据在善政、兴业、惠民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五)推进数据共享使用。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市人口、法人、电子证照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会同政务部门建立相关主题数据库。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及时共享数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依据,原则上不得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申请。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申请共享数据,明确共享数据的具体应用场景,在政务数据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授权使用的方式、范围和期限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数据共享工作,建立数据使用部门提需求、数据提供部门作响应、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撑的数据共享机制,努力实现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保障数据及时提供、有效流转、有序共享。原则上,由共享交换平台直接提供的数据,3个工作日内提供;由部门受理的数据,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六)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压紧压实数据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责任,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地本部门数据采集、归集、整合、提供等环节安全。数据使用部门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安全。要强化安全措施,保障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定期开展安全测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监管,积极探索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数据安全领域的应用,确保数据采集、归集、使用全过程安全。
(七)探索线上“政务数据大厅”管理模式。参照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模式,建立线上“政务数据大厅”。各有关部门选优配强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线上入驻人员),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对接工作。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线上入驻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定期向派出单位反馈线上入驻人员履行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八)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源头管理 。严格落实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源头把控、过程监督、验收评审。同等条件下,鼓励支持国有大数据公司代建政府性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推进基础设施集约整合、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信息化项目管理水平。各地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建政务服务APP,已独立建设运营的政务服务移动端,要将面向公众的服务接入“皖事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凡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新建项目不予审批,在建项目不予验收,建成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九)统筹基础资源建设管理。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市级共享交换平台、“城市大脑”和政务云、城市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等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打造全市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应用的总枢纽、总平台,推进各类数据归集汇聚、融合共享和开发应用,为打造“皖事通办”市级平台,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大数据支撑。新建信息系统应依托城市数据中心、政务云和政务外网实行集约建设和集中部署,实现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归集、存储、整合、共享和应用,不得单独建设数据中心、机房等通用基础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政务数据归国家所有。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政务数据,有序推进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和应用,打造新型全市政务服务“皖事通办”平台。各有关部门既是政务数据的提供部门,也是政务数据的使用部门,既负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数据采集、归集、整合、提供等工作,又负责提出共享需求,按需依法依规合理使用数据。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数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强化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数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推进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数据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实现对数据的规范管理。加大对国家和省地方标准的贯彻落实力度,建立健全数据归集共享标准体系。加快推进数据共享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立自动化、工具化的数据申请、审核和服务机制,规范数据利用方式,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提升数据共享效率。
(三)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数据归集共享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归集共享数据的,由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强化监督考核。要将数据归集共享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作为“互联网+政务服务”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形成良性推进机制。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定期调度、检查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探索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科学客观评价各地、各有关部门数据归集共享工作成效。
黄山市加快建设“数字黄山”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8月21日
